苏州市服务外包职业教育集团章程



第一章  总  则


第一条  集团名称:苏州市服务外包职业教育集团

第二条  集团性质:苏州市服务外包职业教育集团是在苏州市教育局的关心和指导之下,由相关职业院校、社会培训机构、企事业单位、行业协会等,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,自愿组成的产教联合体。集团的业务主管部门为苏州市教育局。

第三条  集团宗旨:集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促进集团成员单位资源共享,互惠共赢。发挥集团规模优势,实现资源共享,形成院校与企业之间的良性互动,推动院校和企业共同发展,打造服务外包职业教育品牌,满足社会对服务外包专业人才的迫切需求,提升苏州市服务外包产业的水平和质量,更好地为苏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。


第二章  集团职能


第四条  加强院校、行业、企业之间的全方位合作,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,推动职业教育与行业发展的紧密贴合,促进职业教育现代化的实现。

第五条  通过推行“订单式培养”、“建立实训基地”等多种校企合作方式,形成院校与企业之间的良性互动,推动职业院校依托产业办专业,满足服务外包行业对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需求。

第六条  充分发挥紧密联系院校、行业和企业的平台优势,进行区域性产业发展研究,为政府制定区域行业发展政策提供建议。

第七条  以合作共赢推动职业院校和企事业成员单位共同发展,提升职业教育的综合实力,实现校、企资源整合,促进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。  


第三章  组织机构


第八条  集团实行理事会制,设立理事会、秘书处。

第九条  理事会为集团最高决策机构,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,副理事长三名,理事若干名。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,理事长、副理事长及理事由集团成员单位提名,经理事会选举产生。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,可连任。

第十条  秘书处作为集团常设办事机构,负责处理集团的日常事务及集团成员之间的日常联络和服务工作。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,工作人员若干名。

第十一条  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,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。如遇特殊情况,可由理事长提议,召开临时理事会。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审议集团的相关事宜,理事会形成的决议须经一半以上的全体理事通过后方为有效。 


第四章  权利义务


第十二条 成员的权利

(一)依照章程享有规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。

(二)对章程的修改,集团发展规划、合作方针、目标任务等重大问题拥有提出意见建议、参与讨论的权利,对集团的工作有监督权。

(三)拥有参与集团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。

(四)拥有集团内各类职业教育、行业产业发展的资源和信息的优先享用权。

(五) 各成员单位拥有自愿加入集团以及自由退出集团的权利。拟退出集团的成员单位,需提前三个月向集团秘书处提交书面退出申请,并将经济和其他事务关系清理完毕,经集团理事会审核同意后,办理自愿退出集团的手续。

第十三条 成员的义务

(一)遵守集团章程及成员单位间签订的各种协议。

(二)参加理事会议及集团组织的各种活动,执行集团理事会决议,为集团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。

(三)向集团通报工作,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信息资料,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任务。

(四)树立集团良好形象,团结协作,保守集团秘密,自觉维护集团的信誉与合法权益。

(五)集团成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损害集团声誉和利益,情节严重,经劝告无效者,由集团理事会表决通过,责令其退出集团或予以除名。


第五章  经费使用与管理


第十四条 集团经费来源 

(一)集团成员单位提供的赞助和支持。

(二)社会团体、单位和个人的资助。

(三)政府资助。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有偿服务的收入。 

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十五条 经费使用与管理 

(一)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均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。 

(二)集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,不在成员中分配。

(三)集团经费由集团秘书处管理。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经费使用办法,进行严格的会计核算。

(四)经费收支情况每年由秘书处向理事会报告,接受集团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

(五)属于社会捐款和资助的资产,集团将以适当的方式公布。

(六)集团的资产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侵占、挪用。


第六章  终止程序


第十六条  集团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活动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第十七条  集团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主管部门审批批准。

第十八条  集团终止前,须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处理善后事宜。


第七章  章程的修改


第十九条  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审议后,由会员大会表决审议。

第二十条  修改后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,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生效,在理事长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
第八章    附  则


第二十一条  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。

第二十二条  本章程其他未尽事宜由集团理事会决定。

第二十三条  本章程的解释权归集团理事会。